南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平交通系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
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平台的管理和车载终端的推广应用,以确保全市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广大驾乘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提升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80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的文件精神,依照省交通运输厅制订的《福建省交通系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闽交运安[2009]14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工作的实际,市交通局制定了《南平交通系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交通局。
二O一O年三月九日
南平交通系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
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平台的管理和车载终端的推广应用,以确保全市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和广大驾乘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提升道路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营运车辆推广应用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80号)和《福建省交通系统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闽交运安[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组成、职责和要求
1、南平市营运车辆卫星定位(以下简称GPS)安全服务系统由省中心平台、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工作站、车载终端组成。
2、市管理分中心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本辖区营运车辆建立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建设,督促、协调本辖区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并对本辖区内的营运车辆入网信息进行审核。
3、市GPS管理分中心平台应保障5000辆以上营运车辆数据的存储,具有总面积不低于30m2的独立监控室和机房,配备日常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并公布对外服务电话;同时,经市交通局同意接入的GPS工作站,凭市交通局出具的《南平市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工作站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管理分中心平台给予提供无偿接入,并在系统平台对工作站上传的营运车辆进行审核通过;工作站与省中心GPS管理系统平台对接的相关事宜由工作站凭加盖市交通局初步意见的《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商登记表》(见附件2),到省交通信息中心办理相关接入手续。
4、市GPS管理分中心对全市工作站从传输比例、连线率、传输频率及平台功能等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定期向各县(市、区)交通局、运管所通报一次相关情况,并抄送各工作站;如遇有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GPS工作站由道路运输企业(即运输企业工作站)或委托经过审核的运营商(即运营商工作站)按照《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平台》(DB35/T832-2008)的要求进行建设;工作站应具备保障2000辆以上营运车辆数据的存储设施(含数据服务器2~3台、存储系统、通讯服务器、PC台式机2台以上、保障6小时以上的不间断电源(UPS)、交换机、机柜、防火墙、数据库服务器操作系统、投影仪、幕墙等),配有2兆以上的专用光纤,具有总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的监控室,8平方米以上防火防静电的独立机房,20平方米以上的业务接待室,配备1名以上日常管理人员,2名以上值班人员,并在业务接待室公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和对外服务电话。
6、GPS工作站负责对所接入车载终端的安装和维护,对平台、车辆监控管理和车载终端的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并提供车载终端每天工作状态报表等服务,确保接入系统平台车辆的各项监控功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工作站使用的终端与系统的数据传输应采用统一的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符合《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DB35/T834-2008)的要求。
7、为使GPS安全服务系统管理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监督、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承接我市营运车辆的GPS工作站应在我市境内设有独立法人或受法人代表全权授权的独立办事机构,否则,市管理分中心对其承接的营运车辆不予审核通过。
8、GPS工作站负责将所接入营运车辆的数据信息同步传送到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和省中心平台;各工作站应确保所接入营运车辆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熄火后不得超过600秒/次,其中出租汽车的位置传输频率在车辆载客运行时不得超过15秒/次,未载客运行时不得超过20秒/次。
二、GPS工作站的建设原则和管理要求
9、GPS工作站的建设按“总量控制、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既鼓励适度竞争,又要避免盲目发展,按运输市场每2000台营运车辆配置一工作站的规模进行总量控制;工作站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化方式运作,由经营者独立经营,以自身的优质服务吸引营运车辆经营者入网。
10、GPS工作站的新建、合并或变更需经过所在地管理分中心审查,经市交通局同意后上报省管理中心审核;市GPS管理分中心、工作站要无偿为同级政府相关的公安、安监、安全、建设等部门提供平台接口和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三、GPS车载终端的基本功能、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11、营运车辆安装使用的车载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坐标、车速、车向三个位置汇报参数,并具有监听、报文、紧急报警、超速报警、超时报警、线路报警、区域报警等功能;其中客运车辆的车载终端还必须具备开关门感应、摄像头功能,出租汽车的车载终端还必须具备空重车感应功能。车载终端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终端》(DB35/T833-2008)、《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DB35/T834-2008)等相关标准,确保保证终端具有DB35/T833-2008标准中有关汽车行驶记录仪方面的功能,各工作站使用的终端厂品应向市管理分中心备案。同时,GPS工作站所输入的车辆基本信息应包括业户名称(以运输证上车辆所属名称为标准数据)、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车辆号牌、号牌颜色、车辆类型、吨(座)位、营运线路、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核发地和起讫站点等基础信息的内容;达不到以上基本功能、车辆基本信息的车载终端视为未正常使用,市GPS管理分中心对车辆不予审核通过。
12、营运车辆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载终端,不得擅自修改终端参数、移动掩盖摄像头等终端配套设施,以确保车载终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车载终端出现故障时,车辆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接入车载终端的工作站派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13、营运车辆因设备检修、事故等非技术原因导致车载终端与工作站断线的,车辆经营者应将情况及时向接入车载终端的工作站报告,在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恢复正常后,由工作站及时恢复车辆的数据信息传送;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时支付有关通讯费用,对于逾期未支付有关通讯费用而造成数据传输中断的,接入车辆的工作站应在24小时通知道路运输经营者恢复通讯;超过48小时未恢复通讯的,工作站应及时向市管理分中心值班人员报告,市管理分中心负责向车辆所在地运管所通报情况,由车辆所在地运管所采取措施责令道路运输经营者恢复通讯。
14、因技术原因造成GPS工作站平台与市管理分中心平台或省中心平台断线的,工作站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市管理分中心或省中心值班人员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技术故障,工作站应在8小时内恢复系统平台的正常运行,系统平台恢复正常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督促工作人员及时补传车辆信息。
15、各工作站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本工作站所接入营运车辆的基本情况,以《南平市营运车辆GPS工作站车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的形式汇总上报市管理分中心,由市管理分中心于次月5日前汇总后上报省管理中心和市交通局。
四、道路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
16、省际客运车辆、市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危货运输车辆、出租汽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车载终端;同时,积极推动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12000千克以上)、半挂牵引车安装GPS车载终端,积极鼓励县际及农村客运等营运车辆安装GPS车载终端(上述车辆以下简称六种车型)。
17、道路运输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省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六种车型营运车辆GPS监控管理的措施和机制,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五、监督措施及要求
18、市交通局结合每年安全检查,对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局、各县(市、区)运管所督促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安装GPS车载终端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情况。
19、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督促全市新增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安装GPS安全服务系统车载终端、各县(市、区)交通局、运管所负责督促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经营者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装GPS安全服务系统车载终端。
20、我市新增道路运输车辆(六种车型)经营者申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手续时,应同时提交一份由GPS工作站提供的《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车载终端情况证明》(见附件4),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委托专业单位现场查对车辆是否配置GPS车载终端,并在“营运车辆等级评定结果证明”上签注车辆配置GPS车载终端车辆情况后交由车主;对于未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营运车辆等级评定结果证明”上签注“15个工作日内自行选择营运车辆GPS运营商工作站安装GPS车载终端”的意见后交由车主,提示车主自行选择工作站完成GPS车载终端的安装工作。
21、市管理分中心负责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局、运管所提供一个登录服务器的专用帐号和密码,以便查询所管辖的车辆车载终端是否接入市GPS管理分中心平台。
22、从2010年4月1日起,各县(市、区)运管所为新增营运车辆(六种车型)的经营者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可上网核实申办《道路运输证》车辆的GPS车载终端是否接入管理中心平台,并将接入市管理分中心平台GPS工作站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车载终端情况证明》(见附件4)和市出具的“营运车辆等级评定结果证明”存入车辆档案;对于应当安装GPS车载终端而未完成安装或未接入管理分中心平台的车辆,各县(市、区)运管所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应予以把关,督促运输经营者到已接入市管理分中心平台的GPS工作站安装GPS车载终端,并接入管理中心平台后办理《道路运输证》。
23、全市所有在用城市出租汽车(乘用车),在2010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配置GPS车载终端工作,从2010年7月1日起,在用城市出租汽车(乘用车)在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时,车主应提供接入市管理分中心平台GPS工作站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车载终端情况证明》;对于未完成GPS车载终端安装工作或未接入管理中心平台的车辆,各县(市、区)运管所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时应予以把关,督促经营者完成GPS车载终端安装工作。
24、在用12吨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营运车辆的安装使用GPS车载终端工作暂不作时间上的统一要求,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可依照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先行开展。
25、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局、运管所应建立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装使用GPS车载终端情况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行业文明评比等工作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细化考核、评比的内容和管理措施,对六种营运车辆安装使用GPS车载终端予以把关、核查。
26、营运车辆从业人员有恶意关闭、覆盖、破坏或私接开关控制车载终端等行为,GPS工作站应及时将情况通报车辆所在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市管理分中心;由运输企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批评教育、安全告诫、停岗学习及经济惩罚等;其行为情节严重的,市GPS管理分中心及时向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报告,并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21号) 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27、GPS工作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管理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省管理中心和市交通局;同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交通局、运管所公布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工作站名单,工作站在整改期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运管所对其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车载终端情况证明》不予采用。
(一)因客观因素发生变化,造成工作站的人员、场地、设施和技术保障不符合要求的。
(二)GPS工作站由于人为原因与市管理分中心平台及省中心平台断线24小时以上的。
(三)接入的车载终端断线24小时以上,又无法说明具体原因且未向管理分中心及时报告的。
(四)GPS工作站为营运车辆安装的车载终端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又拒不整改的。
28、被责令限期整改的GPS工作站,期限届满仍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交通局通知管理分中心取消其接入平台的资格;其所涉及的营运车辆由所属运输企业另行委托其它具备条件的工作站接入系统平台。
六、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平市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工作站备案登记表》
2、《卫星定位系统运营商登记表》
3、《南平市营运车辆GPS工作站车辆情况统计表》
4、《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车载终端情况证明》
《南平市劳动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工作站备案登记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