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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南平市交…    行业管理来源:南平市交通局运安科    点击数:8244    更新时间:2006-5-17

    为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加快发展农村客运,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出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关于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原则

    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村客运站点是指农村乡镇和建制村建设的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实行“路、站、运”一体化的原则,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农村客运需求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搞好建设和管理。到2010年全省所有通客车的乡镇基本建成五级客运站,通客车的每个建制村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候车亭,实现“每乡一站、每村一亭”。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客运站点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并进行检查、指导;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客运站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客运站点的行业管理;当地政府负责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

    农村客运站点是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应在客流集中、方便群众乘车和客车停靠的地段。为了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行业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农村客运站与乡镇运管站合并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由当地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建设;建设资金由交通部门对土建部分予以适当补助,其余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也可采取多种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

    (一)五级客运站:农村客运站要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中规定的五级站必备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根据需要和条件,在部分客流量更大的乡镇,也可按交通部颁发标准建设四级以上客运站)

    ——必备设施:场地(包括停车场、发车位)、站房(包括站务用房以及必要办公用房)、候车室及候车休息设备、驾乘人员休息室、盥洗室和旅客厕所、汽车安全检验台、安全消防设备、汽车安全检验设施等。

    一一设施规模:车站占地面积为500m2/百人次,具体按每100人次曰发量指标进行核定,且不低于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中表3所列指标的计算值,即五级站占地面积不应小于2000m2。其中,停车场的最大容量按同期发车量的8倍计算,单车占用面积按客车投影面积的3.5倍计算。

    (二)农村客运站与乡镇运管站合建(以下简称“两站”合建)站:在上述五级站建设标准和规模基础上,增加乡镇运管站办公场所(运政服务厅)和运管人员休息场所用房约200m2

    (三)候车亭:指设在农村客运的沿线公路旁,方便群众乘车

和客车停靠的场所。候车亭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设有遮阳避雨设施、固定候车座椅、班次时间表等。

    农村客运站、“两站”合建站及候车亭都必须设置“福建省农村客运”统一标志标识。

    上述建设规模、标准和统一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补助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补助条件

    1、建设农村客运站点的乡村原则上已通四级以上的等级公路;

    2、已列入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规划;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筹措及建设协调工作,并提供承担建设客运站资金拼盘的承诺函;

    4、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有权部门立项的项目;

    5、必须是按照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建设规模及标准”进行建设的,农村客运站、“两站”合建站须提供基建设计图纸。

    (二)申报程序

    1、凡符合新建农村客运站点条件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新建计划和提供规划农村客运站站点用地,向所属县(市、区)交通局申报,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审核后,报设区市交通局(委)。

    2、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审核后,按照省厅《福建省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表》和《福建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更新改造)补助申请表》内容要求进行填写,并提供建设项目材料(建站用地面积及地点,乡镇政府承诺函、立项批文、五级站或“两站”合建站建设设计图纸),于每年4月20日前向省厅运安处报送下年度全市农村客运站场建设计划(详见附表1、2)。

    3、各设区市交通局(委)负责本地区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规划制订并向省厅申报。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按省级补助资金总量适度安排各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补助计划的安排由厅运安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核查,研究后由厅计划处下达年度计划。

    四、省级(含交通部补助资金)补助标准

    (一)农村客运站点按照本《管理暂行办法》第-条“建设规模及标准”进行建设的,省厅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1 9个经济特困县的农村客运站,每站补助37万元。

    2、27个财政转移支付县的农村客运站,每站补助35万元。

    3、其他县的农村客运站,每站补助3 0万元。

    4、“两站”合建的,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补助8万元。

    5、建制村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候车亭的,补助5 0 0 0元。

    (二)2004、2005年计划内的五级农村客运站,按照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建设规模及标准”的要求建成或完善后,经验收合格,省厅在按照“闽交运安[2004]330号”文件规定补助的基础上,每站再予以奖励10万元。

    19个经济特困县为:永泰、平潭、仙游、平和、华安、长汀、连城、武平、上杭、寿宁、周宁、屏南、柘荣,松溪、政和、光泽、大田、宁化、建宁。

    27个财政转移支付县为:闽清、荔城、长泰、龙海、云霄、漳浦、诏安、东山、南靖、永定、漳平、将乐、明溪、清流、泰宁、尤溪、建瓯、建阳、浦城、邵武、顺昌、武夷山、福安、福鼎、古田、蕉城、霞浦。

  五、资金管理

  1、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用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

    2、省级补助的资金由各设区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补助资金原则上拨补到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农村客运站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分阶段拨款的方法,即计划下达并动工后,先预拨50%的资金至设区市交通局(委),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由设区市交通局(委)将有关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客运站照片等)上报省厅,经省厅组织抽查后,即拨付剩余应拨款。若验收不合格,省厅将从有关设区市下年度计划中扣除预拨款。

    六、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管理

    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要按照国家基建项目的有关规定,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农村客运站点的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凡由当地政府和交通部门投资或补助的农村客运站,都要作为公用型客运站,并对农村客运车辆收费予以优惠,由运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当地政府和交通运管部门必须确保充分发挥农村客运站功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本《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之日起试行。省厅2004年12月31日印发的《福建省交通厅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闽交运安[2004]3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福建省农村客运站场更新改造补助申请表

        2.福建省交通厅农村客运站场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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