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持申请报告到当地路政所领取申请表(一式叁份)。路政所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附送的材料。
二、申请人将填写完好并签字盖章的申请表和按规定附送的材料送交路政所内勤人员,内勤审查后收件登记,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当场退回申请人,并要求补齐。
三、路政所安排外勤人员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需要申请人到达现场的申请人应予配合。
四、路政所从内勤收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需转路政分局审批的,路政分局也应在收到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路政所,由路政所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由路政分局直接审批的,自收件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路政赔偿等相关费用,并凭缴费票据领取许可文书和许可证。
六、申请人取得许可文书和许可证后,方可实施申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