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经营南平市境内县际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业务的道路客运企业。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三、申请方式:当场递交、传真、邮寄
四、许可条件:
(一)车辆:从事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企业必须有相适应的车辆数量和车型。主要条件为:
1、从事道路旅客一类班车(800公里以上)客运的必须达到拥有40辆营运客车,其中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
2、从事道路旅客二类班车(400公里以上)客运的必须达到拥有20辆营运客车,其中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
3、从事道路旅客三类班车(150公里以上)客运的必须达到拥有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或以上营运客车;
4、从事道路旅客四类班车(150公里以下)客运的必须满足拥有的车辆应当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的要求;
5、从事道路旅游客运业务,要求具有的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
6、从事包车客运业务的,符合共性要求即可。
(二)驾驶人员:配备的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处罚制度等。
五、许可程序:

六、须提交材料目录:
1、《南平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开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申请材料;
2、可行性方案(市场调查报告);
3、现有车辆明细表、新投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新投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凭证;
4、驾驶员相关证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专职安全员相关证件复印件;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6、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7、申请人身份证明;
8、拟设立企业章程。
七、许可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的期限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八:核发的许可证件:批文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