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经营县际道路班线客运(可与企业设立同时申请)。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三、申请方式:当场递交、传真、邮寄
四、许可条件:
(一)车辆条件:
1、从事道路旅客一类班车(800公里以上)的必须达到拥有40辆营运客车,其中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5辆;
2、从事道路旅客二类班车(400公里以上)客运的必须达到拥有20辆营运客车,其中高、中级客车或卧铺客车不少于3辆;
3、从事道路旅客三类班车(150公里以上)客运的必须达到拥有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辆或以上营运客车;
4、从事道路旅客四类班车(150公里以下)客运的必须满足拥有的车辆应当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的要求。
(二)驾驶人员:配备的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处罚制度等。
五、许可程序:
六、须提交材料目录:
1、《南平市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承诺书;
2、申请客运班线的市场供求状况及可行性报告;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4、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
5、企业现有车辆明细表;
6、新投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7、新投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凭证。
8、驾驶员相关证件(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行车证明;
10、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许可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需要听证、招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的期限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八:核发的许可证件:县际道路客运线路标志牌及核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