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事项: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游客运业务(可与企业设立同时申请)。指以运送游客旅游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二、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三、申请方式:当场递交、传真、邮寄
四、许可条件:
(一)车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车辆条件为:具有的大、中型旅游客车不少于5辆,且经综合性能检测达到一级车要求;
(二)驾驶人员:配备的驾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处罚制度等。
五、许可程序:

六、须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格式文本:《南平市县际旅游客运标志牌申请表》;
2、可行性方案;
3、企业现有车辆明细表;
4、新投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5、新投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凭证。
6、驾驶员相关证件(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行车证明;
8、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许可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需要听证、招标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规定的期限内,遇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八:核发的许可证件:县际道路旅游客运标志牌。